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 相對人即債務人龍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庚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依大廈規約第17條規定,請求債務人應支付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依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等語,惟查該規約僅約定應給付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請求逾10%年息部分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