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立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毒偵字第2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拾參包(合計淨重柒點柒參柒公克),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共貳袋(淨重合計零點貳伍零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開被告高立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為警查獲時扣案如附表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4包)及大麻2包等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3份在卷可按,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漏載前段)等規定聲請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高立宇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方於103年7月16日持本院核發搜索票而查獲,並經本院以103年毒聲字第27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12月25日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5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業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院裁定、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簡列表各1紙在卷可按。
(二)又被告為警查獲時分別在其住處及使用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呈有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之成分乙節,有本院核發103年度聲搜字第841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出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扣暨檢驗相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非分局分別於103年8月28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於103年8月13日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該於於103年9月15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同前開醫務中心於103年8月29日及同年9月2日分別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第0000000號出具之鑑定書均在卷可稽。
(三)據上可徵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無訛,核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沒入銷燬,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包裝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共15個均無法與毒品析離鑑定,應同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故均一併沒入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附表:扣案應沒收銷燬之毒品】┌──┬─────┬─────┬───────────┐│編號│扣案處所│扣案內容│鑑定結果│├──┼─────┼─────┼───────────┤│一│被告高立宇│結晶塊狀物│1、以下均鑑驗出第二級│││位於新北市│共6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新店區民族││性反應:│││路190號18││(1)黃色細結晶1袋,淨│││樓之住處││重0.0750公克、取│├──┼─────┼─────┤樣0.0214公克、餘││二│被告高立宇│(一)綠色│重0.0536公克。│││使用車號00│乾燥植物塊│(2)白色結晶塊5袋,淨│││—1516號自│1袋、綠色│重合計4.0740公克│││小客車車內│乾燥植物碎│、取樣0.0152公克││││屑1袋│,餘重合計4.0588│││├─────┤公克。││││(二)結晶│(3)白色結晶1袋,淨重││││塊狀物共7│0.1040公克、取樣0││││包│.0254公克,餘重0.│││││0786公克。│││││(4)潮解狀之深褐色結│││││晶塊1袋,淨重│││││8.5810公克,取樣│││││0.0804公克,餘重│││││8.5006公克。│││││(5)淡褐色結晶塊1袋,│││││淨重0.2000公克,│││││取樣0.0406公克,│││││餘重0.1594公克。│││││(6)白色結晶塊2袋,淨│││││重合計3.2150公克│││││,取樣0.0796公克│││││,餘重合計3.1354│││││公克。│││││(7)淡黃色細結晶1袋,│││││淨重0.0230公克,│││││取樣0.0084公克,│││││餘重0.0146公克。│││││(8)白色粉末1袋,淨重│││││0.0460公克,取樣0│││││.0097公克,餘重0.│││││0363公克。│││││2、以下均鑑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氫大麻酚毒品│││││反應:│││││(1)綠色乾燥植物塊1袋│││││,淨重0.2210公克│││││,取樣0.1119公克│││││,餘重0.1091公克│││││。│││││(2)綠色乾燥植物碎屑1│││││袋,淨重0.0290公│││││克,取樣0.0196公│││││克,餘重0.009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