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再易字第39號再審原告 管文湧
管宏福 管宜峰 即 管文峰 再審被告 管鑫棠
管淑惠 管淑技 管椿棠 管健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其民事再審聲請狀記載共同訴訟代理人為 李淵聯 律師,惟該聲請狀僅由共同訴訟代理人李淵聯律師蓋章,未經再審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提出再審原告共同委任李淵聯律師代理提起再審之訴之委任狀,本件再審之訴之書狀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正,嗣據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27日提出經其蓋章之民事再審聲請狀,其提起再審之訴之書狀,已符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之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意旨略以:本院100年上易字第15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97條規定之情形,爰提起再審之訴:㈠證人 羅雪岳 個人主觀上臆測:本件買賣標的應僅限於房屋連
同其坐落之基地範圍,不包括房子坐落基地範圍以外之土地部分等語,既非客觀又非事實,而為主觀臆測之意見,原判決不得採為證據。原判決採為證據,並用以否定「賣方向伊稱房子(非土地或房地)要賣。買方說要買岳母的舊房子(非土地或房地)」。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
㈡證人 管演城 於系爭房屋修繕時只有十歲,又不住在梅子段地
區,66年1月7日服兵役在軍中,那知系爭買賣契約,事後翻悔說他在法院是亂講的,原判決採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8條事實(當兵及只7歲)已顯著之規定。
㈢系爭買賣契約第4條所謂「期日」之約定,既明白約定「乙
方(即出賣人)房親分產清楚之日」,不是「甲乙雙方房親分產清楚之日」。被繼承人 管良泉 於46年8月5日死亡,至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日即66年1月7日止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則該期日即系爭契約所指之房親分產日應係指完成繼承登記日。至於臺中地院就309號土地共有人於97年11月11日97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成立和解筆錄,係因921大地震震垮土地上之土造房屋,房屋已滅失,非新建不可,才有分割土地以便新建之舉,66年誰能預卜921大地震而列為期日,且系爭土地每人各7分之一,無待分產,土地房屋未原始登記,更非系爭買賣契約所指「登記」之分產清楚之日益明,原判決對系爭買賣契約第4條「乙方」房親分產清楚之日,誤指為「甲乙方」房親分產清楚之日。該期日並非分割共有物和解筆錄成立之日,應係81年12月22日再審原告辦妥分割繼承登記日,迄今已21年1日,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已消滅,違反民法第128條規定。
㈣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8號判決均廢棄;再審被告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判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法院解釋契約、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是否妥適,要與原確定判決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又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
三、經查,再審原告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證人規定、同法第278條、民法第128條規定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惟經核其再審意旨指摘之內容,核均屬原法院解釋契約、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是否妥適之問題,尚與適用法規有無錯誤無涉。又原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對於第二審判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再審事由,亦不可採。又再審意旨亦未具體陳明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何項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其此項主張,亦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顯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
主文顯有矛盾,及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從而,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上開再審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訴,既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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