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敏華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110年度聲字第2465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記載「 李啟銘 」,應更正為「羅敏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姓名為羅敏華,並已於原裁定之年籍資料欄及附表為如此記載,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主文欄中就受刑人之姓名誤載為「李啟銘」,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