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491號原告安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王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8,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