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