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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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7號8樓(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96年度聲減字第3379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4年5、6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0月11日止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330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0000號、84年度偵緝字第679號、85年度偵字第7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