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丁○○原名 陳湘雲
被 告 乙○○
5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下午2時24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訴之聲明與附表所
示之金額並不符合,請原告提出正確之訴之聲明或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