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被   告 丁○○原名 陳湘雲
被   告 乙○○
            5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30日下午2時24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訴之聲明與附表所
示之金額並不符合,請原告提出正確之訴之聲明或附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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