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蔡明原 即弘貿實業社
  相 對 人 豐泰建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3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蔡明原 到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元,
  其給付方法為: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給付參萬
  元、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給付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如一
  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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