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零伍拾捌元,
  及其中貳拾貳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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