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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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下午2時4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參佰柒拾
  肆元,及其中參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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