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健智
吳圳豐 沈漢宗 蕭榮富 王元良 丁耀輝 葉司郎 江順成 江銘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56,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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