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浤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角落生物鑰匙圏柒拾肆件、仿冒迪士尼鑰匙圏壹仟肆佰肆拾捌件、仿冒迪士尼包裝盒伍佰件,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許浤富前 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35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角落生物鑰匙圏74件、仿冒迪士尼鑰匙圏1,448件、仿冒迪士尼包裝盒500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32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1
10年度偵字第35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於111年5月16日期滿未據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
㈡扣案之仿冒角落生物鑰匙圏71件、仿冒迪士尼鑰匙圏1,448件
、仿冒迪士尼包裝盒500件,係被告所有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之商品;扣案之仿冒角落生物鑰匙圏3件,係員警為採證向被告所購買,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明確,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之132元,係被告所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並經被
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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