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08號聲請人 葉廼璋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葉錦泰 關係人 葉廼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當事人及理由欄關於「 葉迺瑋 」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廼瑋」。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之裁定主文、當事人及理由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述,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紜飴
附表一:111年度監宣字第108號編號種類所在地地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繼承人1土地嘉義縣○○鄉○○○段00地號2,304.0021600分之720葉錦泰取得10分之1 葉錦贊 取得10分之1 侯顯昇 取得10分之1 侯保安 取得10分之1 葉文引 取得5分之1 葉文典 取得5分之1 葉英斌 取得5分之12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233.00全部葉錦泰取得12分之1葉錦贊取得12分之1侯顯昇取得12分之1侯保安取得12分之1葉文引取得6分之1葉文典取得6分之1葉英斌取得6分之1 侯各添 取得6分之13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345.00全部4土地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39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