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劉柏基 被告 呂清凉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