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8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4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4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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