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7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於同年12月2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陸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
場亦未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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