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自本日起將坐落門牌嘉義縣○○鄉○○村○○街○○
  巷○○號房屋壹棟,遷讓交還聲請人,並願即解除占有,交聲
  請人接管,及將門匙壹支交聲請人,屋內若留有物品同意視
  為廢棄物任由聲請人處理。
二、相對人積欠之租金同意聲請人由押租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壹萬元相抵充銷,積欠之水電費壹仟伍佰元當場提交現款由
  聲請人收訖。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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