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4
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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