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獵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參肆、00000000參伍),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加裝金屬槍管而成之土造長槍,以打擊底火引爆裝填於槍管內之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使用,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中華民國90年
1月15日刑鑑字第4098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