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壹壹零貳壹伍參壹參捌),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係仿GLOC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機、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中華民國93年9月9日刑鑑字第0930175893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