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范盛 為代理人 范齡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念珩┌───────────────────────────────────────────────────┐│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735號│├─┬───────────────┬──────────────┬─────┬───┬────┬───┤│編│證券名稱│起迄號碼│金額│張數│發售單位│組別││號│││(新台幣)││││││││││││││││││││││││││││││││││││├─┼───────────────┼──────────────┼─────┼───┼────┼───┤│00│軍人儲蓄獎券│八七000至八九九九九│300,000│3│中壢財務│10405││0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