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海通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710號卷宗、106年1月19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駱亦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信佶水電有限公司黃│三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5年1月31日│110,132元│SA0一三七五九│海通││1│信雄│行│││0│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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