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更(一)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世敏 選任辯護人 張昱裕 律師(法扶律師)
林健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7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審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