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建上更(三)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0號上訴人 堯舜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勳 訴訟代理人 黃明正
張豐守 律師被上訴人 周登陽
洪國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被上訴人 余松根
廖龍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複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上訴人具狀聲請更正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且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呂麗玉法官吳美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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