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金士豪 被告 林烜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