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 林慧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0│ 潘木林 │日盛國際商│105年12月20日│20,000元│CC0000000││1││業銀行北桃│││││││園分行││││└─┴─────┴─────┴───────┴──────┴─────────┘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 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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