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8月2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強盜│傷害│攜帶兇器竊盜│以強暴脅迫使人│詐欺得利││││││行無義務之事│││││││││││││││││││││││├───────┼───────┼───────┼───────┼───────┼───────┤│宣告刑│有期徒刑柒年捌│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刑法第277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304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2│││項│項│項第3款│項│項││││││││├───────┼───────┼───────┼───────┼───────┼───────┤│犯罪日期│92年7月25日│同左│93年5月22日│同左│92年7月25日、7││(民國)│││││月30日、8月4日│││││││、11、16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2年偵字第│同左│93年度偵字第│同左│93年偵字第9452││││17708號││8843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93年度上字第│同左│93年度訴字第│同左│93年簡字第4635││審││1464號││1357號││號││├────┼───────┼───────┼───────┼───────┼───────┤││判決日期│93年7月8日(聲│95年3月13│93年8月31日│同左│94年1月7日││││請書附表誤載93││││││││年9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3年度台上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同左│93年簡字第4635││││4675號│1464號│1357號││號││├────┼───────┼───────┼───────┼───────┼───────┤││確定日期│93年9月9日│93年7月8日│93年10月1日│同左│94年3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屬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15款所定不得減│款│款│款│款││條例│刑之罪│││││├───────┼───────┼───────┼───────┼───────┼───────┤│減刑後刑期│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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