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胡慧菁 被告 陳繡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件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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