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胡慧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繡英 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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