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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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交更一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育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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