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請人 翁志萍 住金門縣○○鎮○村00號
張志福 兼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蔡穎忻 相對人 孫遠照
關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
編號類別土地地號/建物建號面積(㎡)公告現值(元/㎡)權利範圍現值(元/㎡)⒈土地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613.9318,5001/1481萬1,265元⒉土地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141.2418,5001/737萬3,277元⒊土地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180.5818,5001/7編號⒊至⒎為一集村農舍建築(透天厝),其現值與鄰近透天厝建物實價登錄交易價額每坪24萬3,755元計算。總面積為169.35㎡(約51.22坪),以此計算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248萬5,131元【計算式:51.22坪/元×243,755元】⒋土地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522.3618,50048/1000⒌土地金門縣○○鎮○○段000000地號53.1018,5001/1⒍建物金門縣○○鎮○○段000○號總面積:169.35一層:47.93二層:47.93三層:47.93屋頂突出物:25.561/1陽台:10.35⒎土地金門縣○○鎮○○鄉○○○○段00000地號00000000/1合計:1,366萬9,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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