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國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國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47,74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