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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