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9年補字第714號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