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483號原告 徐建中 被告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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