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致良
榮予桐劉寬泰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致良、榮予桐及劉寬泰均為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學系之學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線至「DCARD」社群網站,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上網瀏覽之「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版面」,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張貼、留言附表所示之言論,足以毀損告訴人 魏仲偉 之名譽。因認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致良、榮予桐及劉寬泰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渠等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魏仲偉成立和解,告訴人魏仲偉撤回告訴,有和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各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