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 鄭舜友 附民被告 莊偉祥 上列被告莊偉祥因民國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鄭舜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