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投刑簡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第二行有關「本」之記載應補充記載為「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缺漏,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