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幸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炳銘黃炳輝黃炳榮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9,227元(按上訴人所認其得主張之特留分價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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