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5號上訴人 蔡曜宇 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謝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彥茜潘奕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即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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