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8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60,493元,應
繳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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