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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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7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視為提起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將依法裁定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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