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58號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林銘煌
張哲愷 彭驛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閻崇楠 等因102年度國字第58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