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五號、六六五號、八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回溯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在高雄市之某處施用海洛因,嗣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四三三之二十四號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殘留有海洛因粉末之夾鏈袋一個、分裝夾鏈袋一包、含有海洛因成份之煙頭六個,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之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在私立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