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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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一三號
自訴人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甲○○詐欺案件,雖提出自訴狀暨附件證物,惟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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