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劉錫鋒新格室內裝修企業社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錫鋒即新格室內裝修企業社於民國94年11月15日起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其中(1)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15日起至99年11月1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575%(目前年息為5.7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1,200,000部份,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1月16日起至101年1月16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575%(目前年息為5.73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皆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261,040元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53,637元│98年3月15日│百分之5.735│98年4月16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707,403元│98年4月16日│百分之5.735│98年5月17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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