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4號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私立大成商工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28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3筆金額共計為32,681元,依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條款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按月分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二)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6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即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220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6.426│95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602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6.426│95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859元│95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6.426│95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