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文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文准 對失蹤人 許合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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