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84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杜微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隆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